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主旨:公教人員保險法(以下簡稱公保法)第10條及第36條修正
條文,業經總統分別於112年12月15日及113年1月3日修正
公布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1月11日部退一字第
1135653893號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(含附件)1份。
二、旨揭公保法第10條及第36條修正條文分別自112年12月17日
及113年1月5日生效,請各機關(構)學校依修正後公保法
第36條規定辦理下列事項:
(一)公教人員保險(以下簡稱公保)被保險人於符合下列條
件之一,且未曾請領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全國軍公
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定之生育補助(以下簡稱軍公教
生育補助),即得請領公保生育給付:
1、在公保有效加保期間分娩或早產。
2、在公保有效加保期間懷孕,且於退出公保後1年內,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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