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主旨:修正「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
申訴作業注意事項」第2點及第7點規定,並自即日生效,
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為要求本府各機關學校積極防治職場霸凌事件之發生,落
實建構免受霸凌侵犯之職場環境,本府訂有「臺北市政府
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
項」,並於113年3月18日修正部分規定及附表,以精進本
府處理職場霸凌事件相關機制(本府113年3月18日府授人
考字第1133002124號函計達)。
二、茲為使旨揭注意事項對於「職場霸凌」之用詞定義更臻周
延,經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決定書相關內容及
有關司法實務見解,爰修正第2點規定,俾利實務上運作;
另為確保本府各機關學校組成之申訴處理委員會,於處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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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4-11-05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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