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,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,落
實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、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各機關自訂
之職場霸凌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處理機制,請各機關本權責
持續督導所屬機關(構),於處理案件時應確實依上述及
各機關所自訂之相關規定辦理,並踐行標準作業程序,妥
適規劃辦理時程及時效管控;適時向機關首長和單位主管
說明相關規定,並請關心同仁,重視機關和諧及相互尊
重,避免發生職場霸凌或性騷擾情事。
查本府為要求各機關學校積極防治職場霸凌事件之發生,
落實建構免受霸凌侵犯之職場環境,訂有「臺北市政府及
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
項」;另為協助各機關學校依規定處理性騷擾案件,於知
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,並積
極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,訂有「臺北市政府各機關
(構)學校處理性騷擾案件注意事項」。
{{ $t('FEZ012') }}
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{{ $t('FEZ014') }} Invalid date|
{{ $t('FEZ004') }} 2024-11-20|
{{ $t('FEZ005') }} 71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