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修正「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經警
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相關懲處標準表」(以下簡稱懲
處標準表),並自即日起生效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為杜絕酒後駕車之違法行為,維護政府形象,並保障民眾
生命及財產之安全,建立酒駕零容忍之正確觀念,本府前
於109年6月12日以府授人考字第1090122838號函修正旨揭
懲處標準表。
二、因應銓敘部114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,其
中第12條第4項第6款已增訂公務人員有具體事證,足認有
因服用酒類或施用毒品等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
且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,或致人死傷而逃逸,違
反有關法律規定者,應核予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處分,本府
爰配合修正旨揭懲處標準表,俾符法制。
{{ $t('FEZ012') }}
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{{ $t('FEZ014') }} Invalid date|
{{ $t('FEZ004') }} 2026-04-01|
{{ $t('FEZ005') }} 4|